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七条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水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水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