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