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控制,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