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