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 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管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管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