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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