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