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