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