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