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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