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