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