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保护工程建设。
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