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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