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