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