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九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