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