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