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查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