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