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