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排放国家公布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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