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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