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江河的流域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四)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措施;
(五)人口集聚区及工业集聚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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