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河南省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