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