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6-04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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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第二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 第三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 第五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 第六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六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 第七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八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 第九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置方案,征求省公安... 第十二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 第十三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 第十五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五条 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 第十六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货运车... 第十七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 第十八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八条 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 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 第十九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 第二十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其他职能...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或者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装载、...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因超限超...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 第三十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