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