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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