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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