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