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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