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