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