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