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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