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