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