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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