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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