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