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对其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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