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