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二)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测绘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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