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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