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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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第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
第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第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
第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
第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
第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
消防职责
第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
第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
第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行业...
第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第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
第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在火灾多...
第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 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
第十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 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七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
第三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采取相应的消...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五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旅店、小型娱乐场所以及生产、存储...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应当设置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等辅助人员逃生的装备。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福利院、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能力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每学期至少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第四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条 举办灯会、庙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未...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安装...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将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大型批发市...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九条 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训练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设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建立消防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供水、供电、...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车辆、器材和其他...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四条 消防车辆在执行扑救火灾或者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指挥员有权决定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清除。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和执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六条 对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表现突出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八条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第六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三条 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省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职...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仍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消防安全合格证件,...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的外墙装...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消防设...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