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