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法律责任